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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2018第四次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2018第四次修訂)根據2018年2月29日NPC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進行第四次修訂。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憲法,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主要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條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建立用人單位負責、行政機關監管、行業自律、從業人員參與、社會監督的機制,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

第四條勞動者依法享有職業衛生保護的權利。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並采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工會依法對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制定或者修改與職業病防治相關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工會組織的意見。

參考以上內容?職業衛生司-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修訂版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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