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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員的責任

法律分析:我國仲裁法規定了仲裁員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兩種情況,但沒有規定仲裁員應當承擔什麽責任。具體包括私下會見當事人或者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或者代理人的請客送禮;仲裁員仲裁案件時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的。

法律依據:《仲裁法》第三十四條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必須回避,當事人有權申請回避:

(壹)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

(四)私自會見當事人或者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或者代理人的請客送禮。

仲裁法第三十八條仲裁員有本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的情形,情節嚴重的,或者有本法第五十八條第六項規定的情形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仲裁委員會應當將其除名。

《仲裁法》第五十八條當事人提供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壹)沒有仲裁協議;

(二)決定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司法公正的證據;

(六)仲裁員在仲裁案件時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的。

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認為裁定有前款規定情形之壹的,應當裁定撤銷。

人民法院發現裁定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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