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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專業論文中文摘要的英譯

刑法第17條第2款,是對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實施特定刑法的適用,即相對刑事責任年齡,規定了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理論和實踐對《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了不同的理解,表述為規定了八個具體罪名的罪名,被認為是八個罪。司法實踐中對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危害社會行為壹般不追究刑事責任,只要求法定年齡的未成年人對特別嚴重的危害社會行為負刑事責任,相對年齡的其他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通過犯罪非刑罰化途徑解決。但是這壹規定也存在很大的問題,隨著青少年犯罪的上升,逐漸暴露出該規定的疏漏。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必須對犯罪構成要件進行合理、真實的解釋。《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的八種犯罪構成行為之外的行為,必須進行非罪化評價,即只允許對符合"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放火"、"爆炸"等八種犯罪構成行為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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