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違反我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四十壹條生育子女、非婚生子女或者非法收養子女的,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也稱為罰款。
根據《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中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標準,按照違法生育或者違法收養的夫妻雙方實際總收入計算,其中:農村居民實際收入低於上壹年度本鄉(鎮)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按照上壹年度本鄉(鎮)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城鎮居民實際收入低於本縣(市、區)上壹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本縣(市、區)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具體收取標準如下:
(壹)符合未取得生育證再生育壹個子女條件的,按其上壹年度總收入的30%征收;
(二)符合再生育壹個子女條件,未達到規定的生育年齡或生育間隔的,每提前壹年,按其上壹年總收入的40%征收,不足壹年的,按壹年計算;
(三)違法生育壹個子女的,按上壹年度總收入的兩倍征收,每多生育壹個子女,依次按三倍征收;
(四)非婚生育和非法收養子女的,按非法生育子女數標準計算;
(五)非醫學需要進行人工終止妊娠,遺棄、買賣、殘害嬰兒後嬰兒死亡或者非法生育的,按照非法多子女征收標準的2倍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