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原則的要求是籠統而模糊的,它沒有預先設定明確而具體的假設,更不用說設定了明確的法律後果;
(2)法律規則的規定明確具體,重點是主體行為的* * *性質和各種條件(情況);其具體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適用中的“自由裁量權”。
2.不同的適用範圍:
(1)法律原則對於人的行為及其條件有更大的覆蓋面和抽象性。它們是對某壹種行為、某壹個法律部門乃至從社會生活或社會關系中總結出來的整個法律體系的共同價值,具有宏觀指導意義,其適用範圍比法律規則更廣;
(2)法律規則由於其特定的內容,只適用於某壹類行為。
3、角色不同:
(1)法律原則也是法律制度和規範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是法律規則的來源和基礎;它們可以協調法律體系中規則之間的矛盾,彌補法律規則的缺陷和局限性,甚至可以直接作為法官裁判的法律依據;同時,法律原則通過對法官“自由裁量權”的引導,既能保證個案的個體正義,避免剛性適用法律規則可能造成的實體不公,又能使法律體系具有壹定的彈性張力,更大程度上保持法律規則的穩定和穩固;
(2)法律規則比法律原則更明顯,即與原則相比,法官更不容易偏離規則而作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