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門頭處招牌設置:1,尊重上下齊平、左右相連、粗細壹致、燈光匹配的原則;2.平行招牌與突出墻面的距離不得超過0.5m,並與建築相協調,服從建築外部景觀;3.不允許遮擋建築物或居民生活的采光。門頭處的標誌、匾額應低於樓上陽臺(窗)下檐10 cm,下檐應與百葉箱底部平齊。(二)垂直於建築物外墻的招牌、霓虹燈、燈箱不得超過建築物檐口的高度,底部距地面的凈高不得小於3m,招牌外緣距建築物外墻的最大距離不得超過1.5m,同時其支撐必須隱蔽。(3)懸掛在空中的廣告牌下緣距地面高度不得低於車行道5米,人行道2.5米,廣告牌不得放置在人行道上,影響行人通行。(4)放置在圍欄上的廣告牌高度不得超過圍欄上緣;(五)道路兩側設置的廣告牌、標語牌必須在人行道外側,標誌、燈箱不得超出慢車道外側,沒有慢車道的不得超出人行道內側;(六)各類戶外廣告必須配備照明設施;(七)廣告牌、霓虹燈破損、殘缺必須及時修復;(八)經批準設置和發布的戶外廣告,設置和發布單位必須按批準的項目、內容和形式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戶外廣告(霓虹燈除外)應當明確標明設置單位的名稱。四、各類戶外廣告、宣傳品和夜景照明設施應采用優質材料,設置牢固,確保無安全隱患。廣告、宣傳品和夜景照明設施倒塌、脫落,造成他人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其設置者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上一篇:西華大學有哪些碩士項目?下一篇:香港公司投資內地公司有什麽規則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