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法》規定,在我國,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4小時。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天。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但壹般每日不得超過壹小時。
勞動法中的工作時間類型:
1,標準工時,又稱標準工時。是指正常情況下普遍適用的,按照正常作息方式安排的工作日和工作周的工時制度。
2.縮短工作時間。是指法律規定的勞動者在特殊情況下工作時間少於標準工作時間,即每日工作時間少於8小時的工時制度。
3.延長工作時間。指超過標準工作日的工作時間,當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時間超過40小時。延長工作時間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4、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綜上,勞動法規定的工作時間是每日不超過8小時,每周不超過44小時。具體工作時間由用人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安排,勞動者的休息權必須得到保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