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八周歲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受到傷害的,學校應當依據《民法典》第壹千壹百九十九條的規定承擔侵權責任;但如果學校能證明自己盡到了教育和管理責任,則不承擔侵權責任。
風險承擔原則是指當事人已經意識到某種風險的存在,或者知道自己會遭受某種風險,但仍然承擔風險的原則。那麽,當風險出現時,他們就應該承擔責任,自己承擔損害後果。確定自我放縱的風險告別“傷害是對的”,但同時充分尊重個體自由,合理控制和分配風險與責任。壹方面,行為人應當根據自己的年齡、智力和行為能力承擔責任,對自己自願參加的活動依法自覺承擔風險,而不是將鍋“扔”給他人。另壹方面,明確了相關活動的組織者、承辦者和管理者的責任。未履行安全管理責任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督促其依法更好履行主體責任,保障各類文化體育活動健康有序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