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當事人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壹次性支付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和國家規定,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辭退工資的結算和支付的相關規定是正常支付工資,無故辭退也可以要求經濟補償。用人單位除規定情形外,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根據解除原因不同,補償方式也不同。雙方達成解除合同協議的,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比例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職工工作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裏所說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照應付工資計算。單位無正當理由單方面辭退的,需要按照上述標準支付雙倍賠償金。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壹次性支付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和國家規定,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
法律依據: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解除勞動合同的,無需提前三十日通知支付賠償金,未通知壹個月工資的賠償金作為代通知金。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無正當理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且無勞動者過錯的,應當賠償經濟補償金的兩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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