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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受理”和“不支持”起訴有什麽區別?

法院“不受理”和“不支持”起訴有四個區別:階段不同、適用法律不同、決策主體不同、受理費不同。

以下是四種不同的具體解釋(上不接受,下不支持):

第壹,階段不同

1.不予受理:在審查起訴階段,駁回起訴。不受理和駁回起訴通常適用於人民法院立案之前或之後的訴訟初始階段。

2.不支持:受理案件後,駁回訴訟請求。駁回訴訟請求適用於人民法院依照訴訟法審理完畢的階段。

第二,適用的法律不同

1.不予受理:程序法主要適用於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

2.不支持:程序法和實體法都可以適用駁回訴訟請求。

第三,決策主體不同

1.駁回:駁回由立案庭決定。

2.不支持:商法院(審判庭)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四、案件受理費不同。

1.不予受理: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不收取訴訟費,已收取的費用應全額退還。

2.不予支持:駁回訴訟請求的訴訟費用由原告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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