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九條: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執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采取其他工作和休息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條:下列節日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安排職工休假: (壹)元旦;(2)春節;(3)國際勞動節;(4)國慶節;(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節假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壹條: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壹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壹條規定的限制:
(壹)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脅職工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共利益時,必須及時修復;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