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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的依據是

制定醫療廢物管理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本條例所稱醫療廢物,是指醫療衛生機構在醫療、預防、保健以及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間接感染性、毒性和其他危害性的廢物。醫療廢物分為五類:感染性廢物、病理性廢物、破壞性廢物、藥物廢物和化學廢物。

國家開展預防傳染病的健康教育。新聞媒體應當免費開展傳染病防治和公共衛生教育的公益宣傳。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衛生知識和傳染病預防教育。醫學院校應當加強預防醫學教育和科學研究,為學生和其他與傳染病防治相關的人員提供預防醫學教育和培訓,為傳染病防治提供技術支持。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應當定期對其工作人員進行傳染病防治知識和技能的培訓。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壹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對傳染病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和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並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不得泄露涉及個人隱私的相關信息和資料。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違法實施行政管理或者預防控制措施,侵犯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七條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承擔傳染病的監測、預測、流行病學調查、疫情報告等預防控制工作。醫療機構承擔與醫療有關的傳染病防治和責任區內的傳染病預防工作。城市社區和農村基層醫療機構應當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承擔相應的城市社區和農村基層傳染病預防控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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