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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是法律有問題。有司法大神解決嗎?

犯罪通常有三個階段:想、做、得結果。

當然,在頭腦中構想犯罪行為並不構成犯罪,因為思想犯罪是不成立的。所以“他想吃了我”,只要他沒有把除了思考以外的任何行為付諸實踐,就絕對沒有犯罪。

做了不壹定會有犯罪結果。有的懲罰犯罪未遂,比如強奸未遂,有的不懲罰犯罪未遂。不處罰不是因為沒有傷害,而是因為傷害明顯輕微,所以不處罰。所以,犯罪的關鍵在於思想和行為的界限。

想和做的界限在於殺人是否舉刀。當妳還想用刀殺人的時候,並不構成實際威脅,所以不構成犯罪。但當刀已經舉起時,已經對他人的生命權造成了現實的威脅,因此被界定為犯罪行為之壹。

綜上所述,“他要吃我”不需要等到他已經咬破了嘴,而只需要等到他已經開了口,也就是他已經犯了罪,可以正當防衛了。題目設置不矛盾。

至於法律不是萬能的,這是當然的。有很多問題可以通過政治、經濟、社會更好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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