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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承認犯罪事實的後果

量刑判決應當根據證據形成的事實依據作出。

法律分析

在刑事訴訟中,有時犯罪嫌疑人拒絕認罪。犯罪嫌疑人為了逃避和減輕處罰,拒不承認已經形成的犯罪事實。這個時候,法律往往特別重視證據的作用。如果所有的證據都指向犯罪嫌疑人,而他又找不到正當的理由或者證據證明自己無罪,拒不承認犯罪,就應當按照證據形成的事實根據來量刑。雖然嫌疑人拒不認罪,但是公安機關已經掌握了充分的證據,證明搶劫多人的犯罪行為成立,所以可以移交檢察院審查起訴,法院可以認定他的犯罪。對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是根據犯罪事實決定的。不會因為拒不認罪,態度惡劣而加重情節。認罪可以從輕,拒不認罪不會加重,因為法官辦案註重證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強調證據和調查研究,不相信口供。如果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並處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予以處罰。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定罪量刑事實有證據證明;(二)定案所依據的證據經過法定程序查證屬實的;(三)根據全案證據,對查明的事實已經排除合理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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