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醫療機構或者其他有關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證書或資格證書:
(壹)承擔屍檢的機構無正當理由拒絕屍檢的;
(二)塗改、偽造、隱匿、銷毀病歷資料的。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八條患者因下列情形之壹受到損害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其他有關醫療規範的。
(二)隱瞞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的。
(三)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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