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結婚的條件包括:結婚必須是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任何壹方不得強迫對方,任何第三者不得幹涉。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18歲以下不能結婚。
想結婚的男女雙方都必須親自去婚姻登記處登記結婚。符合法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領了結婚證就等於確立了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婚姻登記的程序:
1.申請:已婚男女雙方須個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戶籍證明、照片、所在單位或村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未婚、離異、喪偶),* * *到壹方戶籍所在地婚姻登記處申請結婚登記。
2.審查:婚姻登記機關必須認真審查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戶籍證明、單位證明,詢問當事人,進行必要的調查或者指定項目進行醫學鑒定,以查明當事人是否符合結婚條件。
3.登記:婚姻登記機關經過全面審查,認為符合結婚條件的,準予登記,發給結婚證;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註冊,並向當事人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