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教師為了吸引學生參加其組織的有償補課並從中獲利,將正常教學時間應教的內容留在課後;2.教師或者學校負責人利用職務之便,誘導、暗示、動員或者強迫學生參加有償補課(包括社會培訓機構),並從中獲利;3.教師以家庭成員、親屬、他人名義違規從事有償補課;4.老師因為學生不參加他們組織或介紹的有償補課而不公平對待學生;5.教師利用假期有償或變相有償給學生補課(指收受學生家長的購物卡和禮品);6.教師在人事關系所在單位以外的事業單位或者單位違規兼職取酬;7.按照有關規定,應當認定為有償補課或者非法兼職取酬的其他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二十五條。學校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不得通過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和服務謀取利益。“學校有償收取學費是違反本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謀取利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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