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打開遠光燈的條件如下:
1,請在對面150米處切換近光燈;
2.夜間在狹窄道路或橋梁上遇到非機動車時,請使用近光燈;
3.同向行駛的後車在靠近前車行駛時,請使用近光燈;
4.在照明條件好的道路上行駛時,請使用近光燈。
可以關燈的情況如下:
1.遠光燈可用於沒有街道照明或照明不良的道路。但遇到其他車輛、行人時,改變近光燈,防止眩目;
2、不熟悉路況,需要看路牌等標誌時,可以使用遠光燈,但應迅速退回近光燈;
3.機動車超車時,應當提前開啟左轉向燈、變更使用遠近光燈或者鳴喇叭,提醒前車避讓;
4.通過沒有信號燈的彎道、彎道、路口時,可以變換使用遠近光燈作為提醒。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五十八條機動車在沒有路燈、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條件下夜間行駛時,應當開啟前照燈、示廓燈和後位燈,但後車與前車近距離同方向行駛時,不得使用遠光燈。機動車在霧天行駛應開啟霧燈和危險警示閃光燈。第四十七條機動車超車時,應當提前開啟左轉向燈,變換使用遠近光燈或者鳴喇叭。在沒有道路中心線或者同方向只有1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前車遇後車超車信號時,有條件的應當減速,右側讓行。確認有足夠的安全距離後,後車應從前車左側超車,打開右轉向燈,與被超車拉開必要的安全距離後,駛回原車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