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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社會信用體系的主要措施

法律分析: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和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以法制為基礎,以信用體系為核心,以完善信用、納稅、履約、產品質量等信用記錄為重點,堅持“統籌規劃、分類指導、政府推動、培育市場、完善法規、嚴格監管、有序開放、維護安全”的原則。建立全國征信機構和社會征信機構並存的征信機構體系,最終形成體系完整、分工明確、運行高效、監管有力的社會信用體系基本框架和運行機制。

結合我國實際,明確長期目標、階段性目標和工作重點,區別不同情況,采取不同政策,有計劃、有步驟地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要加強組織協調,推進信用信息共享,整合信用服務資源,加快企業和個人信用服務體系建設。我們要從市場需求出發,積極培育和發展信用服務市場,改善外部環境,促進競爭和創新。要完善法律法規,理順監管體制,明確監管責任,依法規範信用服務行為和市場秩序,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要按照循序漸進的原則擴大對外開放,積極引進先進管理經驗和技術,促進信用服務業發展,滿足市場需求,維護國家信息安全。

法律依據:國務院《醫療保險基金使用條例》(征求意見稿)。國務院醫療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醫療保險領域的信用管理,並將其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對違反相關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可給予公開曝光、納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等懲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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