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懲罰性原則。意味著賠償數額的標準應該對侵權人具有懲罰性。侵權人除了賠償受害人的實際損失外,還應當支付額外的費用,這實際上超過了受害人的實際損失,具有懲罰的性質。
2.補償原則。指彌補受害人實際遭受損失的賠償金額。即支付賠償費,將受害人恢復到侵權前的狀態。
3.舒適的原則。該原則認為,國家賠償不可能完全救濟受害人的實際損失。國家機關本身的性質和特點決定了國家賠償只能是象征性的,賠償數額只能以實際遭受的損失為限。雖然應該盡量補償,但不壹定要全部補償。
我國國家賠償法在確定賠償標準時,既考慮被害人的損失能夠得到適當賠償,又考慮國家的經濟、財政狀況,最終以撫慰原則作為國家賠償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