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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開具發票

法律分析:開具普通發票:1。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收取款項時,應當向付款人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付款方會給收款方開具發票;2.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順序、欄目、時間開具,並加蓋單位發票專用章;3、使用計算機開具發票必須經國稅機關批準,國稅機關應監督機外發票的制作,並要求開具的存根按序號裝訂成冊;4、發票僅限於本市、縣範圍內的收款人和個人。超出市、縣範圍的,應當在經營地開具發票。5.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稅務登記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發票和發票領購簿變更手續;辦理稅務註銷登記前,應當交回發票和發票購買憑證;6.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購買商品、接受服務或者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時,應當向收款人開具發票,不得要求變更商品名稱和數量;7.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壹條稅務機關是發票的主管機關,負責對發票的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和繳銷進行管理和監督。單位和個人在買賣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時,應當按照規定開具、使用和取得發票。發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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