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郵政企業對普通郵件的丟失不承擔責任。但是,郵政企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普通郵件損失除外。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郵政企業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賠償給據郵件的損失: (壹)保價給據郵件丟失或者全部損毀的,按照保價金額賠償;部分損壞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保價金額與郵件總價值的比例賠償郵件的實際損失。(二)未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不超過收費的三倍;掛號信丟失或損壞的,按收費的三倍賠償。郵政企業應當在營業場所的告示和向用戶提供的郵件收據中,以能夠引起用戶註意的方式載明前款規定。郵政企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給據郵件損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規定的義務的,無權援引本條第壹款的規定限制其賠償責任。對於快遞丟失或損毀後的賠償,需要按照上述規定進行處理和賠償,尤其是不同快遞公司認定的快遞費用不同,所以最終的賠償金額也不同,具體情況要看實際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四十五條郵政普遍服務業務範圍內的郵件、匯款的損失賠償,適用本章規定。超出郵政普遍服務範圍的郵件損失賠償,適用有關民事法律的規定。郵件丟失,是指郵件內部部件的丟失、損毀或者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