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隱匿、毀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拆或者查閱無行為能力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但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為了追查犯罪依法進行檢查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處壹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八條隱匿、毀棄或者私自開拆他人郵件、電報,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