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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日記是法律要求。

法律分析:日記、信件屬於個人隱私,法律保護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隱私。未成年人雖然年紀小,生活簡單,但也有自己的隱私。任何人,包括家長和老師,都不能打開、隱藏或銷毀未成年人的信件。有些家長根本沒有隱私的概念,不知道隱私是受法律保護的。他們經常未經允許隨意翻孩子的東西,“審查”孩子的日記,打開孩子的信,沒收孩子喜歡的書,偷看孩子的聊天記錄。這些都是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隱匿、毀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拆或者查閱無行為能力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但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為了追查犯罪依法進行檢查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處壹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八條隱匿、毀棄或者私自開拆他人郵件、電報,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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