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十二條免除適齡兒童、少年入學考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其戶籍所在地就近入學。
丈夫、母親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戶籍所在地以外工作或者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工作或者居住的地方接受義務教育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為其接受義務教育提供同等條件。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保障本行政區域內軍人子女接受義務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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