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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軌道交通法律法規

法律分析:每個城市都會制定與軌道交通相關的法律法規。

法律依據:根據《深圳地鐵運營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從事地鐵設施的人員應當遵守地鐵運營管理規定,服從地鐵工作人員的合理引導。不符合地鐵運營管理規定的,運營單位可以拒絕其進站。《深圳地鐵運營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乘坐地鐵的人員應當持有效車票進站乘車,按照規定可以免費乘車的除外。持單程票的乘客出站時應交回車票。運營單位可以查詢旅客車票。無有效車票的,運營單位可補足單程總票價的10倍。《深圳地鐵運營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禁止攜帶下列物品和動物進站乘車: (壹)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腐蝕性、放射性等物品;(二)非法持有的槍支、彈藥和管制刀具;(三)妨礙公共衛生的物品;(4)動物;(五)其他影響乘客人身安全或者運營秩序的物品。運營單位可以對乘客攜帶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攜帶本條第壹款規定的物品、動物進站乘車或者拒絕對其攜帶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的,運營單位有權拒絕其進站乘車。《深圳地鐵運營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地鐵車站和車廂內禁止下列行為: (壹)吸煙、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亂扔垃圾;(二)擅自塗寫、張貼;(三)散發廣告、卡片等商業宣傳品;(四)擅自擺攤設點,從事銷售活動;(五)乞討、賣藝、躺臥;(六)強行上下車的;(七)擅自進入有警示標誌的區域;(八)攀爬或者跨越(穿越)地鐵欄桿和閘機;(九)其他違反地鐵運營秩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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