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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的法律規定,禁止中尉結黨,交內外官。

《大明法——官法》包括官制和公式兩冊,共33條。主要規定了文武官員應遵循的職能規定和公務職責。其中“大臣擅選官員”、“文官封諸侯”、“結交親信擾亂國事”、“結交官吏”、“擅改亂法”等死刑條款,禁止尉官與內外官員結交。

在刑法上,《大明律》源於《唐律》,五刑即摑、棒、徒、流放、死刑,是所謂的常態刑。還有壹些是前代繼承的,還有壹些是明朝創造的。所謂朝廷棍棒,由朱元璋付諸實施,其他大明律沒有規定的殘酷刑罰也層出不窮。至於金逸瑋的“監獄傳票”,這是最惡劣的謀殺,也是最有害的。後來,東廠、西廠、內廠相繼建立,嚴刑峻法,愈演愈烈,直至明朝。

擴展數據

第壹,《大明法》是中國封建社會後期的典型法典。雖然是以唐律為基礎,但其結構更合理,用詞在形式上更簡潔。在內容上,經濟、軍事、行政、訴訟方面的立法更加充實;在定罪量刑上,體現了“輕罪較輕,重罪較重”的原則,與儀式、習俗教育有關,定罪較輕;小偷和竊賊以及金錢和食物等相關事務被定罪。"

第二,明朝中期以後,大明律政治日益腐朽,宦官越來越內行。出於統治階級內部鬥爭的需要,在“繼祖制”的招牌下,統治者頒布各種條例,條例龐雜,漢奸受業欺,律令代例,任意輕重;尤其是明朝後期,廠衛橫行,特務橫行全國,破壞了大明律。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大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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