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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居住和刑事拘留哪個更嚴重?

法理分析:監視居住和刑事拘留都是刑事強制措施的類型,需要刑事拘留之後才能談監視居住和取保候審。總的來說,壹直被拘留比監視居住更嚴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監視居住:

(壹)患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正在懷孕或者哺乳嬰兒的婦女;

(三)是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壹扶養人的;

(四)因案情特殊或者辦案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較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於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供擔保人或者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壹)正在準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

(二)被害人或者現場見證人指認他是罪犯的;

(三)在他身邊或者住處發現犯罪證據的;

(四)自殺未遂、逃跑或犯罪後逃跑的;

(五)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他人串通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和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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