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壟斷、不正當競爭、走私、傳銷和變相傳銷等經濟違法行為;
2、假冒偽劣、合同欺詐、商標侵權等違法行為;
3.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
4.廣告違規;
5、違反企業登記管理法律法規等等。
法律依據:《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第二十條立案後,辦案人員應當及時調查、收集、取證,並可以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檢查。首次向案件當事人收集、調取證據的,應當告知其有權申請辦案人員回避。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時,應當告知其有如實提供證據的義務。
第二十壹條調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調查取證時,辦案人員壹般應當穿著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出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執法證》。
第三十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抽樣取證時,應當有當事人在場,辦案人員應當制作抽樣記錄,對樣品加貼封條,開列物品清單,由辦案人員和當事人在封條和相關記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抽樣組織或者方法有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委托有關組織或者按照規定的方式抽取樣品。
第三十五條法律、法規規定的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實施。采取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當事人享有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四十四條當事人認為辦案人員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辦案人員回避。工作人員認為自己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申請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