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違章建築無償拆除。違法建築不受法律保護,強制拆除違法建築不需要經濟補償。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需要強制拆除的,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並責令當事人限期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
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超過批準的數量占用土地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二、強制拆除農村違法建築應符合哪些條件?
1,鄉鎮政府應出具停止施工或限期改正的行政決定書;
2、當事人對上述行政決定未申請行政復議,也未提起行政訴訟;
3.當事人未按上述行政決定限期改正其違法行為的,鄉鎮政府機關有權強制拆除當事人搭建的違法建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