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建築高度的計算應符合以下要求:當建築屋頂為坡屋頂時,建築高度應為建築室外設計地面至其檐口和屋脊的平均高度。當建築屋頂為平屋頂(包括帶女兒墻的平屋頂)時,建築高度應為建築室外設計地面至屋頂表面的高度。當同壹建築有多種屋頂形式時,應按上述方法計算建築高度,並取其最大值。對於臺階式露臺,當位於不同標高的露臺上的相同建築用防火墻隔開,且每棟建築均有符合規範要求的安全出口,並可沿建築的兩個長邊設置直通或末端消防車道時,可分別計算每棟建築的高度。否則,建築物的建築高度應按建築高度最大者確定。輔助用房,如瞭望塔、冷卻塔、水箱間、微波天線間或設施電梯間、排風排煙間、樓梯出口間等,占屋頂面積不超過1/4的,可不計入建築高度。對於居住建築,設置在底部且室內高度不超過2.2m的自行車庫、儲藏室和空地,室內外高差或建築地下或半地下室頂板高度不超過室外設計地面以上1.5m的,可不計入建築高度。(這兩種情況不包括在住宅和公共建築的層數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三條建築活動應當保證建築工程質量和安全,符合國家建築工程安全標準。
第四條國家支持建築業發展,支持建築科學技術研究,提高建築設計水平,鼓勵節能環保,提倡采用先進技術、先進設備、先進工藝、新型建築材料和現代管理方式。
第五條建築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公眾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建設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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