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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重整中如何處理執行案件

法律分析:受理破產案件的法院發出受理破產案件通知書後,執行機構可以中止執行債務人的民事執行程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七條債務人在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

第壹百壹十三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債務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壹)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醫療、傷殘津貼、撫恤費用,所欠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向職工支付的賠償金;

(二)破產人所欠的除前款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和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壹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第壹百壹十四條破產財產的分配應當采取貨幣分配的方式。但是,債權人會議另有決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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