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工作人員財物。個人行賄數額在壹萬元以上,單位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2、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3.有經濟犯罪事實,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達到壹定數額且情節需要時,需要依法懲處;屬於受理機關管轄的;
4.主觀上故意、過失不構成經濟犯罪,壹般具有謀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
犯罪概念壹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分裂國家的行為,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的行為,侵犯公民私人財產的行為,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的行為,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都是應當依法懲處的犯罪,但是情節明顯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