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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封個人賬戶的條件

法院凍結他人賬戶壹般有兩種情況。第壹種:訴前保全或訴訟保全,因原告的申請和擔保,法院凍結被告的存款或賬戶。首次凍結期6個月,後續凍結3個月;第二種:申請執行人持有效法律文書申請執行被告,被告的身份是被執行人。法院查詢到被執行人的賬戶後,可以凍結被執行人的存款或賬戶,甚至可以直接從法院的賬戶中扣款支付給申請執行人。作為賬戶所有人,如果認為法院的凍結行為違法,可以提起復議保全凍結;在執行過程中,凍結會引起案外人或執行人的反對。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九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和其他資金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不得超過壹年,查封不動產不得超過二年,凍結其他財產權利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被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查封、扣押、凍結手續,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壹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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