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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與普通法庭的區別。

法院是司法機關,法院是司法機關的內設機構或派出機構。

法院是獨立的法人,而法院沒有法人地位。

在中國,法院設在縣級以上的行政區或特定區域,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軍事法院)、中級人民法院(海事法院、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

法院設在各級法院,分為審判庭(審判場所)和商庭(內設機構)。基層法院可以在轄區內的特定區域設立派出法庭或者巡回法庭。派出法院、巡回法院以基層法院的名義行使審判權,以基層法院的名義帶著法律文書外出。所以樓上所謂的法院和法院權力屬於誤解。法院屬於法院的派出機關,其權力不能等同於法院。如果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印制或簽發法律文書,法院就沒有權力,只能以法院的名義印制和簽發文書。

為優化審判權配置,推進審判權和執行權相分離體制改革試點,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回法庭,探索跨行政區劃設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的附屬機構,主要審理跨行政區域的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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