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座會被判刑嗎?
根據《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開戶單位可以從其現金庫存中支付現金,也可以從開戶行提取現金,不得從其現金收入中直接支出(即出資)。
這主要是因為銀行無法準確掌握各單位的現金收入來源和支出用途;幹擾銀行對各單位現金收支的管理,擾亂國家金融秩序,所以坐收現金是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會受到財經紀律的處罰。
《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條開戶單位違反《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的,開戶銀行有權力和責任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並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壹)超出規定的範圍和限額使用現金的,按超出金額的30% ~ 65%予以處罰;
(2)超過批準的庫存現金限額留存現金的,違約金為超額部分的10% ~ 30%;
(3)庫存現金被不符合財務制度規定的憑證代替的,罰款金額為憑證金額的10% ~ 30%;
(四)未經批準或不按銀行批準的坐支金額和範圍動用坐支現金的,按坐支金額的10%~30%處罰;
(5)單位之間相互拆借現金,按借款金額10%~30%進行處罰。
以上內容為相關回答。如果這種事情已經到了很嚴重的程度,可能會面臨壹些處罰,壹般是壹些警告或者罰款,有時候還會被責令停止違法犯罪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