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房屋性質,以普通商品房名義購房的協議壹般有效。實際出資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提起訴訟時,投資人具有相關購房資格,法院壹般判決登記購房人配合投資人完成房屋過戶。但判決時投資人不具備相關購房資格的,投資人可以向登記購房人主張房款,要求其償還房款及房屋增值部分。
?借款名下買房協議的另壹大問題是註意相關證據的留存。很多實際投資人和登記購房人在達成以借款名義購房的協議時是接近的,所以並沒有簽訂以借款名義購房的書面協議,只是口頭約定。這在發生糾紛時非常不利,可能會出現難以證明名下購房事實的請求。登記購房人可主張向投資人貸款買房。當這種情況再次發生時,付款的轉賬記錄和分期付款的轉賬記錄就會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實際投資房屋時壹定要保留好相關的投資憑證,確保自己的合法權益。
如果沒有借款名下的購房合同,出資人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雙方有借款名下登記的約定,只能證明確實有出資購買房屋。在這種情況下,實際出資人只能向登記的買受人主張雙方形成了借貸的債權債務關系,只能拿回貸款及其利息,而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權。
總之,名下買房存在法律風險,簽協議時要綜合考慮。如有法律糾紛,盡快咨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