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轉讓、合並、分立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後,企業停辦。
2.轉讓方或壹方未履行相關債務、隱性債務或或有債務的告知義務,給收購方造成糾紛和損失的。
3.在國有企業的公司制改制中,采取各種規避法律的行為,如架空債務、逃避債務、事先不征求債權人的意見等。
4、轉讓企業國有產權,違規暗箱操作。
求解:
1,嚴格執行政府和最高法院相關規範性文件的規定,妥善處理國有企業改制遺留問題。
2、應按照民事訴訟法、仲裁法和最高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依法通過訴訟或仲裁的方式解決。
3、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和解決改革成本問題。
4.解決國企歷史遺留問題。
5、各級政府主管機構,應強化責任,完善相互間的協調機制,禁止相互推諉和不負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企業國有資產法》第七條國家采取措施,促進國有資本向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集中,優化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提高國有經濟整體素質,增強控制力和影響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