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答復是,未經對方同意對談話進行錄音所獲得的信息不能作為證據,要求錄音證據應當在對方同意的情況下進行錄音,但現在這壹規定已經失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4月1日生效的《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六十八條規定,除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如侵害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犯他人隱私)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如擅自在他人住所安裝竊聽器竊聽)取得的證據外,其他情形不得認定為非法證據。
這意味著通過合法手段取得的錄音等視聽資料具有證據效力。?
擴展數據:
視聽資料,也叫“視聽資料”。指借助電磁、光電、電子計算機設備記錄和再現的聲音、圖像、數據等信息資料。我國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將視聽資料界定為壹種獨立的訴訟證據形式。在刑事訴訟實踐中,尤其是在刑事偵查中,它也被廣泛應用。
可分為錄音、錄像、計算機數據和紅外線、中子束、激光等檢測儀器提供的資料。使用時要檢查信息存儲、輸出、轉換等環節是否存在錯誤,信息內容是否被人為篡改。
1.視聽資料是具有壹定科技含量的載體;
二是具有高度的準確性和真實感;
三是動態直觀;
四、視聽資料的收集和審查需要依靠科學技術。
根據對視聽資料的法律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規定,存在疑點的視聽資料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未經對方同意對談話進行錄音所獲得的信息,只要不是通過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如隱私)或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如竊聽)而獲得的,仍可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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