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兩個合同均未登記。在雙方合同均未辦理登記且標的房屋未交付的情況下,雙方合同均處於非實際履行狀態,優先履行的判斷標準應以先簽合同的優先履行為準。
(2)雙方均未辦理合同登記,其中壹方已交付標的房屋。合同的實際履行體現了出賣人的意誌,這種履行也是合法的。此時應遵循合同實際履行的原則,維持已完成的交易。
(3)兩份合同中壹份已辦理過戶登記,另壹份未辦理過戶登記(無論房屋交付給哪壹方)。由於房屋轉移登記屬於物權變動範疇,根據物權天下原則、物權公示原則、物權優先於債權原則,確認已辦理轉移登記的壹方享有房屋所有權。
(4)在第壹個買方完成轉讓後,他向第二個人出售。此時賣方沒有所有權,所以他的二次買賣無效。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八條具有下列情形之壹,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不能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也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房款壹倍的賠償責任: (壹)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在未告知買受人的情況下將房屋抵押給第三人(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