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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法院判決國內法院認可嗎?

我不能。外國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定和判決,在中國自然不能發生法律效力,更不能不經過任何程序直接在中國執行,而必須經過合法的司法協助程序。外國法院的判決需要滿足以下條件才能在中國得到承認和執行:

1.法院作出判決的國家與中國有條約關系或互惠關系。(1)中國和外國都是多邊公約的締約國或參加國。(2)我國與該外國簽訂了雙邊條約,該國法院的判決在我國得到承認和執行,按照司法互助條約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辦理。(三)我國與該外國雖未參加同壹公約,也未簽訂雙邊條約,但存在互惠關系。

2.2.外國法院申請或者請求中國法院承認和執行的判決,必須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

3.中國法院申請或者請求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不得違反中國法律的基本原則,不得損害中國的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利益。此外,中國在與有關國家簽署的司法協助條約中,對相互承認和執行法院判決的條件和程序作出了具體規定。根據這些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中國法院將不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

4.根據中國法律關於管轄權的規定,判決由沒有管轄權的法院作出。

5.根據法院作出判決所在國的法律,該判決尚未確定或不可執行。

6.)敗訴方未經法定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或者在無訴訟行為能力時沒有法定代理人。

7.外國法院的判決在中國執行有損中國主權、安全或者公共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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