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了合理安排職工的工作和休息時間,保障職工的休息權,調動職工的積極性,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根據憲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職工。
第三條雇員每天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
第四條因特殊情況和特殊情況需要縮短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因工作性質或者生產特點限制,不能實行每日8小時、每周40小時標準工時制度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措施。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延長員工的工作時間。因特殊情況和緊急任務確需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壹工作時間,周六、日為每周休息日。不能執行前款規定的統壹工作時間的企業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周休息日。
第八條本規定由勞動部和人事部負責解釋;實施辦法由勞動部和人事部制定。
第九條本規定自2005年5月1995日起施行。執行1995 May 1有困難的企事業單位可適當延長;但事業單位最遲從1996 65438+10月1起生效,企業最遲從1997 5月1起生效。
懲罰方法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國務院有關部委、直屬機構勞動人事部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我部制定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已經財政部同意,現予發布,自2014年6月1995+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