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11條
人民法院審查自訴案件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二)缺乏刑事證據的自訴案件,自訴人不能提供補充證據的,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
第238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壹審人民法院的審判違反下列法定程序之壹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壹)違反本法公開審判規定的;
(4)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
(五)其他違反法律規定,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訴訟。
第240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經審查,參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三十九條的規定,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或者撤銷、變更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