邀請不是單方面的法律行為。單方法律行為是指只要壹方表示意思就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而要約是向特定的人表示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不屬於單方法律行為的範圍。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規定,要約是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內容具體確定;(2)要約人通過表明他已接受要約而受意思表示的約束。第四百七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要約無效: (壹)要約被拒絕;(二)要約被依法撤銷;(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是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內容具體確定;(2)要約人通過表明他已接受要約而受意思表示的約束。《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無效: (壹)要約被拒絕;(二)要約被依法撤銷;(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