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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主體受法律保護。

法律分析: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民事主體的財產權、人身權和其他合法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非法侵犯。(1)產權。產權是直接控制的權利,包括壹些權利。物權具有排他效力、優先效力和追索效力。產權包括所有權和限制性產權。限制物權分為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前者包括地上權、地役權(以前有永佃權、典權),都存在於土地(不動產)上;後者包括抵押、質押(質權)和留置權,存在於動產、不動產和部分權利上。此外還有采礦權和漁業權。我國現有的農村承包經營權是否為物權仍在討論之中。還有《物權法》中的物權取得權,如優先購買權、回購權等,截至2014我國還沒有。(2)債權。債權是要求他人因某種行為(作為或不作為)在生活中獲得利益的權利;債權與物權的區別在於其人文性(相對性)、非排他性(平等性)以及債權的可轉讓性不如物權。債權沒有物權法定主義,只有契約自由,因此很難對債權進行分類,更不用說壹壹列舉。債權壹般不分類。債權有壹些從權利。例如,合同產生的債權的主要內容是債權人主張給付的權利,但債權人還享有壹些其他權利,如合同解除權、撤銷權、選擇權等等。有學者將這些權利集合稱為“物權形成權”,作為壹種與物權並列的債權。但是,這些都不是獨立的,不應該歸為另壹類。債權還可以包括其轉化形成的壹些權利,如損害賠償請求權。

法律依據:《民法》第三條民事主體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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