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沒有有效期。如果是指訴訟時效,是三年。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屬於民事糾紛,適用民事訴訟時效。民事訴訟壹般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受害人向侵權人主張權利的,時效期間從最後壹次主張之日起計算。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88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期。
二、交通事故的賠償標準是什麽?
1.行為人造成受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索賠內容包括:醫藥費、住院費和餐費、誤工費等。被害人重傷、殘疾的,還可以要求賠償殘疾賠償金、後續康復護理和治療費用等。
2.行為人造成交通事故,受害人死亡的,侵權人除應當賠償搶救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相應的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受害人親屬的精神損害賠償費用等。
3.受害人可以與侵權人協商約定相應的賠償費用,也可以請求交警部門或調解委員會介入調解。調解不成的,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