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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信訪條例: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超越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適用法律法規錯誤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或者拒不執行有關機關作出的支持信訪請求的意見的,依照《信訪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處理信訪事項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未按規定對收到的來信來訪進行登記的;

(二)不受理屬於法定職權範圍內的信訪事項的;

(三)未在規定期限內書面告知投訴人是否受理投訴的;

(四)推諉、敷衍、拖延信訪事項處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解決信訪事項的;

(五)未在法定期限內將處理意見或者復查意見書面答復投訴人的;

(六)投訴請求事實清楚,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

(七)隱瞞、謊報、緩報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或者指使他人隱瞞、謊報、緩報的。

第四十壹條信訪工作人員辦理信訪事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二)作風粗暴,激化矛盾,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向被檢舉、揭發的人或者單位泄露信訪人檢舉、揭發的材料或者有關情況的。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規定自2006年3月6日起施行。

例(判):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成立處理群體性信訪事項的應急組織,制定應急預案。( )。

答案:√解析: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成立處理群體性信訪事項的應急組織,並制定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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