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避重就輕,提供的信息沒有價值。按照常理,他老婆失聯了。作為丈夫,應該盡可能向警方或媒體提供詳細信息,增加找到妻子的幾率。但我從傑某提供的信息中找不到任何有價值的信息。之所以這麽說,是因為他提供的信息實在是太雞肋了。總結起來就是兩點,壹是打扮的神神秘秘,二是手機號是空的。試想壹下,提供這樣的信息,警方如何幫助他盡快找到妻子?除非警察叔叔有千裏眼,耳聰目明的本事,否則這和大海撈針有什麽區別?所以我有理由懷疑,傑某有隱瞞真相的嫌疑。
二:失聯時間與客觀事實存在邏輯沖突。除了信息不值錢,失聯時間與客觀事實不符。從傑口中我們可以知道,他的妻子是在5438年6月+今年10月失聯的,而這個時間正好是國家抗疫的時間段。這個時候別說壹個無助的弱女子,就是壹個有錢有車的人去旅遊都不容易。畢竟到處都封了路,妳還要查妳的來源和目的,要做什麽樣的事情,所以理論上這個女人根本不存在。失去聯系的機會?警察叔叔親自送回來的概率很大。可想而知,這個女人很可能不是迷路了,而是被殺了。
三:背後可能有未成年作弊事件。根據現有的資料,我們可以知道這個女人今年才25歲,但是她和丈夫已經結婚12年了。可想而知這個女人結婚時有多年輕。另壹方面,解某比妻子大十歲。所以,嚴格來說,解某已經觸犯了法律,我甚至可以說,解某策劃了壹起輕微的婚姻詐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