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水資源,防治水害,應當全面規劃、統籌兼顧、標本兼治、綜合利用、講求效益,充分發揮水資源的多重功能,協調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利基礎設施建設,並將其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開發利用水資源,保護其合法權益。開發利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有依法保護水資源的義務。
國家依法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但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的除外。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組織實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條“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開發利用水資源,保護其合法權益。開發利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有依法保護水資源的義務。”
《水法》第七條國家依法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但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的除外。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組織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四條是指全面規劃,統籌兼顧,標本兼治,綜合利用,講求效益,充分發揮水資源的多重功能,協調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