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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住壹體化的消防要求

法律分析:在商業服務網點的定義上,建築法規要求這些服務用房應采用耐火極限大於1.50h的樓板和耐火極限大於2.00h且無門窗的隔墻,與居住建築和其他房屋完全隔開。對於商住樓而言,商業營業廳的火災危險性和撲救難度,無論是建築規模、火災荷載還是營業時間內的人數,都遠遠超過商業服務網點。為防止火災蔓延到住宅部分,造成人員和財產損失,應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並在規範中明確規定。比如提高分隔構件的耐火極限、增加防火挑檐、加寬商業部分安全出口和門窗處的窗臺墻寬度等措施,保證住宅部分的相對獨立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堵塞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圈占、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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