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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期滿後,案件會怎麽樣?

法律分析

取保候審是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強制措施。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責令未被逮捕或者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繳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函,保證其隨時可用,以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審判,對其不予羈押或者暫予釋放的壹種強制措施。取保候審期滿後,壹般分為以下四種情況:1,案情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證據不足追究責任,需要決定撤銷取保候審。2、應當追究責任的,要移送案件,或者變更強制措施。3.取保候審期間經法院判決生效的,執行判決的刑法,取保候審自動撤銷。4.取保候審期滿,辦案單位自動撤銷,不作任何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判不得中斷。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釋放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員時,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員和有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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